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9115號
債 權 人 王崇弦
債 務 人 宇田家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顗誠(原名:王信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貳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四年十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
利息,㈡新台幣貳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二十
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㈢新台幣
貳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㈣新台幣貳拾伍萬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六計算之利息,㈤新台幣貳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
利息,㈥新台幣貳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十四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㈦新台幣貳
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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