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9110號
KSDV,105,司促,9110,201603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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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9110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王慧鈞
債 務 人 許肇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萬肆仟伍佰貳拾捌元,及其
  中新台幣貳萬貳仟貳佰捌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二十
  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
  九月二十八日起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叁佰元,延滯
  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者當月計付
  新台幣伍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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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