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904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 務 人 昀昜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黃益充
人
債 務 人 廖彩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佰捌拾叁萬伍仟陸佰柒
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昀昜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黃益充)分別於民國10
4年5月8日邀同債務人黃益充、廖彩卿為連帶保證人,向聲
請人訂借進口融資(國外購料)借款乙筆,額度(以下同)
美金35萬元或等值其他外幣(無擔保物),並簽訂同額借據
乙紙(債務到期日、利率、償還方式等詳見借據所載)交聲
請人收執。詎債務人並未依約履償,尚結欠如請求事項所述
之本金、利息暨違約金(詳附表),以上借款屢經聲請人催討
,仍未獲置理。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105年度司促字第9041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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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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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昀昜有限公│自民國104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四點│
│ │216035│司、黃益充│2月25日起 │ │一零五 │
│ │6元 │、廖彩卿 │ │ │ │
├──┼───┼─────┼──────┼──────┼───────┤
│ 002│新臺幣│昀昜有限公│自民國104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四點│
│ │371553│司、黃益充│2月25日起 │ │一零五 │
│ │元 │、廖彩卿 │ │ │ │
├──┼───┼─────┼──────┼──────┼───────┤
│ 003│新臺幣│昀昜有限公│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四點│
│ │134791│司、黃益充│2月05日起 │ │一零五 │
│ │3元 │、廖彩卿 │ │ │ │
├──┼───┼─────┼──────┼──────┼───────┤
│ 004│新臺幣│昀昜有限公│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四點│
│ │202186│司、黃益充│2月05日起 │ │一零五 │
│ │9元 │、廖彩卿 │ │ │ │
├──┼───┼─────┼──────┼──────┼───────┤
│ 005│新臺幣│昀昜有限公│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四點│
│ │293398│司、黃益充│2月05日起 │ │一零五 │
│ │1元 │、廖彩卿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昀昜有限公│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216035│司、黃益充│2月08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6元 │、廖彩卿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2│新臺幣│昀昜有限公│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371553│司、黃益充│2月08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廖彩卿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3│新臺幣│昀昜有限公│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34791│司、黃益充│3月28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3元 │、廖彩卿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4│新臺幣│昀昜有限公│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202186│司、黃益充│4月29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9元 │、廖彩卿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5│新臺幣│昀昜有限公│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293398│司、黃益充│6月07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1元 │、廖彩卿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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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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