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8779號
債 權 人 曾渙祖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美珠、林民秋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本件債權人對各債務人之請求權
係各別獨立之債權,應分別繳納裁判費)。
二、釋明債務人之正確住居所,到院供辦。
三、債務人黃美珠、林民秋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
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