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8713號
KSDV,105,司促,8713,201603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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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8713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陳珮瑛
債 務 人 郭忠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壹萬貳仟捌佰參拾柒元,
  及其中新台幣貳萬玖仟捌佰柒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
  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連
  續二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肆佰
  元,連續三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
  幣伍佰元,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並賠償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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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