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8506號
KSDV,105,司促,8506,201603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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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8506號
債 權 人 林婉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凃月香(原名:凃嬿緗)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對第三人方致中強制執行無效果之證明文件。
二、債務人凃月香(原名:凃嬿緗)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
  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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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