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8504號
債 權 人 蔡子軒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慧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利息起算日為104年9月21日之依據(系爭借據約定之清
償日期為民國105年1月1日。)。
二、釋明本票票號0000000之提示日為何?
三、債務人黃慧玲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