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8504號
KSDV,105,司促,8504,20160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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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8504號
債 權 人 蔡子軒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慧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利息起算日為104年9月21日之依據(系爭借據約定之清
  償日期為民國105年1月1日。)。
二、釋明本票票號0000000之提示日為何?
三、債務人黃慧玲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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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