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國貿字,89年度,21號
TPDV,89,國貿,21,2000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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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國貿字第二一號
  原   告 乙○○○○ ○
               
  法定代理人 甲○○ ○○○
  訴訟代理人 許晏賓律師
        李漢鑫律師
  被   告 鴻智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縣新店市○○路二三五巷一二九
               
  法定代理人 丙○○   住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四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二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詹文馨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三  日                         書記官 劉寶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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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鴻智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