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8399號
債 權 人 鄭嘉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昱山有限公司、李妍慧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對債務人李妍慧請求之依據(依提出之支票暨退票理由
單所示,其發票人為昱山有限公司,李妍慧僅為該公司之法
定代理人)。
二、提出系爭支票背面影本。
三、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退票日)。
四、表明債務人昱山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
並提出該公司最新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
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
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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