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8397號
債 權 人 李獻忠
債 權 人 李林阿蟳
債 權 人 李憶涵
債 權 人 李瑞堂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池永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李清福之除戶戶籍謄本。
二、被繼承人李清福之繼承人有無向管轄法院聲明拋棄或限定繼
承之證明文件。
三、釋明債權人李林阿蟳對債務人請求之依據(被繼承人李清福
之第一順位繼承人如未拋棄繼承,則順序再後之父母即無從
繼承,亦即非為繼承人)。
四、提出案外人李淑馨、李淑芬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
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五、債務人池永富(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
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
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