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6年度,4559號
PCDM,106,簡,4559,201708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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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簡字第455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士平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 年度
偵字第13618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劉士平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附表編號4 地點欄「 新北市○○區○○路0 段000 號」應更正為「新北市○○區 ○○路0 段000 號」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利用職務之便侵占保管之款項,法治觀念顯有不 足,兼衡其素行、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犯罪之動機、目的 、手段、侵占財物之價值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末查,被告未曾 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因一時短於思慮,致觸犯刑章,事 後已坦承犯行,態度尚佳,又已賠償告訴人所受之損害,信 經此偵審教訓,已足收警惕之效,應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其 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予宣告緩刑2 年,用啟自 新。至被告所侵占之款項,業已返還告訴人,有還款證明1 紙在卷可稽,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5 項之規定,自不予宣告 沒收或追徵,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36 條第2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38條之1 第5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逕 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徐子涵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高嘉瑩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4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
(公務公益侵佔罪、業務侵佔罪)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5 千元以下罰金。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 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3 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6年度偵字第13618號
被 告 劉士平 男 31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00號0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劉士平自民國104年4月1日起,迄105年12月23日止,任職於 址設新北市○○區○○○街000號2樓之億德興業有限公司( 下稱億德公司),負責業務推廣及帳款收回等工作,為從事 業務之人,竟因缺錢花用,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附表 所示時間、地點,利用職務之便,接續將向億德公司客戶收 取之貨款計新臺幣34萬5,068元侵占入己並花用迨盡。嗣億 德公司察覺客戶付款異常,幾經詢問劉士平而悉上情。二、案經億德公司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劉士平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告 訴代理人賴勇志於警詢及偵查中指訴之情節相符,並有切結 書、本票影本、億德公司員工離職申請書、收款員工作日報 表、估價單、補估價單等各1份在卷可稽,被告犯嫌洵堪認 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嫌。被告 數次業務侵占行為,所侵害之法益均相同,且數行為於密接 之時、地接續實施,在刑法評價上均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 接續犯,為實質上一罪,請論以一罪嫌。另請審酌被告已與 告訴人達成和解,並賠償所有損失,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 章,事後深表悔悟,經此教訓當知警惕,應無再犯之虞,請 從輕量刑,並宣告緩刑以啟自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6 日
檢 察 官 陳伯均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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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時間 │地點 │金額(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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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05年12月1日 │新北市○○區○○路0段00號 │14,060元 │
│ │ │「錦香園休閒卡拉OK」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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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05年12月5日 │新北市○○區○○路000號「 │9610元 │
│ │ │小萍的店小吃部(宏國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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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105年12月5日 │新北市○○區○○街000號「 │6790元 │
│ │ │小萍的店小吃部(溪頭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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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105年12月5日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50,950元 │
│ │ │「很迷戀音樂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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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105年12月5日 │新北市○○區○○街00巷00號│21,000元 │
│ │ │「FACE運動飛鏢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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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105年12月5日 │新北市○○區○○街000號11 │97,200元 │
│ │ │樓「名家城卡拉OK」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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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105年12月5日 │新北市○○區○○街0號地下 │54,644元 │
│ │ │室「金頌唱歌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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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105年12月9日 │新北市○○區○○路0段00號 │8,397元 │
│ │ │「新姊妹小吃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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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105年12月10日 │新北市○○區○○路0段00號 │16,241元 │
│ │ │「新姊妹小吃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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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105年12月12日 │新北市○○區○○路0段00號 │12,852元 │
│ │ │「新姊妹小吃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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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105年12月15日 │新北市○○區○○路0段00號 │34,395元 │
│ │ │「新姊妹小吃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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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105年12月15日 │新北市○○區○○路00號旁「│9,290元 │
│ │ │楓葉音樂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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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105年12月16日 │新北市○○區○○路000號地 │8187元 │




│ │ │下1樓「貓頭鷹休閒餐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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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105年12月16日 │新北市○○區○○路0段00號 │1,452元 │
│ │ │「赤野居酒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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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 │345,06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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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億德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德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