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814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 務 人 張志豪
債 務 人 張允固
一、債務人張允固、張志豪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萬捌仟
陸佰陸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張志豪於民國98年12月間邀同債務人張允固
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
1紙,結欠本金計新臺幣18,662元整,另加計利息與
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
(二)、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
、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
,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張志豪自就
讀學校畢業後未依約履行,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張
允固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表105年度司促字第8142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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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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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張允固、張│自民國104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2.69% │
│ │18662 │志豪 │1月23日起 │ │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張允固、張│自民國104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8662 │志豪 │2月24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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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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