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813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 務 人 許宏璿
債 務 人 許慶崧
債 務 人 許正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拾柒萬肆仟陸佰肆拾肆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許宏璿於民國97年11月至101年04月間邀同債務
人許慶崧、許正華等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
貸款放款借據」及「增補約據」各1紙,結欠本金計新臺
幣374,644元整,詳如附表所載。
㈡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
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
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許宏璿自就讀學校畢業後
未依約履行,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許慶崧、許正華既為
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
相對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期清償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
。
釋明文件:借據一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105年度司促字第8135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許正華、許│自民國104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2.69% │
│ │374644│宏璿、許慶│1月7日起 │ │ │
│ │元 │崧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許正華、許│自民國104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374644│宏璿、許慶│2月8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崧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