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7999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務 人 王子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陸萬伍仟壹佰叁拾伍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六點八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五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緣債務人王子貴於民國103年05月02日向債權人借款額
度新臺幣59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民國103年05月02日
起至民國110年04月05日止,利息按年利率
6.0000000000000000%計付,嗣後〔以本行指數房貸
利率,機動調整〕。如遇債權人基本放款利率調整時
得隨時調整。本金及利息自借款日起,每一個月一期
,共分84期分期攤還。期間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或違約
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
即償還全部借款,且逾期償還本金、利息時,除仍按
約定利率計息外,自最後一次應繳款日起,即自民國
105年02月05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每月新臺幣1000元計
付違約金。立有借據暨授信約定書為證。
(二)查債務人現尚欠債權人新臺幣465135元整,及自民國10
5年01月05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迄未清償,並自民國
105年02月05日起至清償日止之違約金亦未清償,迭經
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上開約定,本件
借款應視全部到期;依法債務人自應負給付責任,並應
給付上開借款之延滯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O
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鑑核,賜准予發給支付命令,實
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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