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88年度,502號
TPDV,88,訴,502,2000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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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五○二號
  原   告  丁○○
         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恂如律師
         甲○○      住台北市○○○路○段一二一號三樓之一
  右 一 人
  複 代理人  己○○      住台北市○○○路○段一二一號三樓之一
  被   告  伊犁廣告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四00號九樓之一
  法定代理人  丙○○      住台北市○○○路○段一一三巷二五弄二三
               
  訴訟代理人  陳怡明   
         陳逢源律師
         李佩昌律師
  被   告  上贊廣告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二八巷二八號六樓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逄紹峰律師
         唐行深律師
右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一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賴錦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書 記 官 張汝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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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伊犁廣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上贊廣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