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五○二號 原 告 丁○○ 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恂如律師 甲○○ 住台北市○○○路○段一二一號三樓之一 右 一 人 複 代理人 己○○ 住台北市○○○路○段一二一號三樓之一 被 告 伊犁廣告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四00號九樓之一 法定代理人 丙○○ 住台北市○○○路○段一一三巷二五弄二三 訴訟代理人 陳怡明 陳逢源律師 李佩昌律師 被 告 上贊廣告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二八巷二八號六樓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逄紹峰律師 唐行深律師右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一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賴錦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書 記 官 張汝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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