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7965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劉崑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肆萬玖仟捌佰柒拾玖元,自
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
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㈡新
台幣壹拾肆萬伍仟貳佰捌拾柒元,及其中新台幣肆萬玖仟陸
佰伍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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