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7901號
KSDV,105,司促,7901,201603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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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7901號
債 權 人 高雄市岡山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蕭明清
債 務 人 謝志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佰伍拾陸萬玖仟玖佰柒拾玖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二點一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
  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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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