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7806號
債 權 人 聲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盛沺(即財團法人陳茂榜工商發展基金會代表人)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善富電器企業有限公司、李國彰間請求支付
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李國彰(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
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
勿省略)。
三、債務人善富電器企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
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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