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7686號
KSDV,105,司促,7686,2016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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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7686號
債 權 人 王文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楊朝欽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王文廷楊朝欽請求之依據,並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依所附客戶訂購單應為言石企業有限公司,非為王文廷,如
  書寫錯誤請具狀更正)
二、債務人楊朝欽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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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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