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88年度,1367號
TPDV,88,訴,1367,2000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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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三六七號
  原   告  嵩憶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徐松龍律師
  複 代理人  甲○○律師
               (送達代收人  甲○○律師)
  被   告  丙○○   住台北市○○街三九四巷四號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十七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詹駿鴻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十七   日 書 記 官 林淑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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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嵩憶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