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7438號
KSDV,105,司促,7438,201603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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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7438號
債 權 人 吳添在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經文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請求金額計算之依據。(如修繕估價單或和解書等)
二、債務人李經文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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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