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7308號
KSDV,105,司促,7308,201603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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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7308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債 務 人 張瑞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玖萬陸仟零捌拾貳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月)計
  付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張瑞仲於民國(下同)103年8月26日向聲請人
     借款新臺幣500,000元整,約定期限101期並於民國
     112年1月26日清償完畢,利息自撥款日起以年息百分
     之10.000固定計息,暨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在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20,按期計付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
     數為9期。
  (二)惟債務人該筆借款自民國104年12月26日(最後一次繳
     款日)起即未依約繼續繳付,尚欠聲請人本金共296,0
     82元未還,依債務人與聲請人簽立之借款契約書之約
     定,立約人在聲請人銀行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
     金或利息者,全部債務視同到期。聲請人據此要求債
     務人清償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詎料未獲付款,迭經
     催討無效,依法債務人自應負清償本息及其違約金之
     責任。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
     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
     償。
釋明文件:借款契約書影本乙紙及繳款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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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