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7178號
KSDV,105,司促,7178,201603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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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7178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債 務 人 柯柏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萬伍仟捌佰叁拾元,及自民
  國九十六年五月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
  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另三個月內(含)以每個月新台幣玖佰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
  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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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