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7154號
KSDV,105,司促,7154,201603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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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7154號
債 權 人 李木森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朱信擇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已屆清償日期為何,並應載明年、月、日。
二、請釋明利息起算日究為本件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抑為自民
  國103年5月5日,若為民國103年5月5日請求之依據。
三、債務人朱信擇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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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