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7154號
債 權 人 李木森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朱信擇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已屆清償日期為何,並應載明年、月、日。
二、請釋明利息起算日究為本件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抑為自民
國103年5月5日,若為民國103年5月5日請求之依據。
三、債務人朱信擇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