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7146號
KSDV,105,司促,7146,201603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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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7146號
債 權 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 理 人 陳麗智
債 務 人 林子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貳萬陸仟肆佰貳拾叁元,
  及其中新台幣貳拾萬伍仟捌佰柒拾叁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九
  月二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
  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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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