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7146號
債 權 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 理 人 陳麗智
債 務 人 林子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貳萬陸仟肆佰貳拾叁元,
及其中新台幣貳拾萬伍仟捌佰柒拾叁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九
月二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
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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