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7143號
債 權 人 蘇其昌
債 權 人 陳淑惠
債 權 人 何秀美
債 權 人 毛承豪
前列蘇其昌、陳淑惠、何秀美、毛承豪共同
債 務 人 林琡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陸仟貳佰柒拾玖元,及自民國
九十六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