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6767號
KSDV,105,司促,6767,201603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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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6767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潘泓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貳拾叁萬零伍佰柒拾陸元,
  及其中新台幣捌萬柒仟玖佰零陸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
  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㈡新台幣叁拾叁萬伍仟叁佰陸拾伍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叁
  萬零陸佰貳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
  利息加計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㈢新台幣貳拾萬捌仟陸
  佰柒拾柒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玖萬陸仟貳佰柒拾捌元,自
  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三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
  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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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