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6729號
債 權 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瑞倉
代 理 人 龔文雄
債 務 人 文竑營造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李清文
人
債 務 人 黃明珠
債 務 人 李東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㈠新台幣壹佰伍拾貳萬肆仟陸佰
玖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二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二
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㈡新台幣捌拾貳萬零玖佰玖拾壹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五年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二
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
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
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
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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