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6710號
債 權 人 謝幸佳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仲森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請求之原因事實(請求之原因事實應明確,即足以確認
債權所發生之具體原因。查聲請狀未具體敘明原因事實,請
按各筆債權之發生時間、內容、金額、證據分別列載)。
二、釋明請求利息起算日為105 年3 月2 日之依據。
三、債務人林仲森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