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6709號
KSDV,105,司促,6709,201603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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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6709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債 務 人 蔡佳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拾陸萬貳仟捌佰貳拾叁元,
  及自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
  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
  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五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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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