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6541號
KSDV,105,司促,6541,20160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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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6541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鄭宏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玖仟玖佰柒拾玖元,及其
  中新臺幣陸萬貳仟壹佰捌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八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個月當
  月以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以新臺幣肆佰元,延
  滯第三個月(含)以上當月以新臺幣伍佰元計算之違約金,
  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個月以上情形時,以三個月為限,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鄭宏益於096年08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
  經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
  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
  ,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104年12月底尚積欠聲請人79,979元整未為
  清償(含手續費15,614元整、消費款3,794元整、尚欠之分期
  付款總餘58,392元整、已到期之利息1,379元整及違約金800
  元整),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
  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
  、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62,186元整自10
  5年02月0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另
  以每月為一期,每期違約金計算方式如下:延滯第一期當期
  收取300元整,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400元整,延滯第三期當
  期收取500元整之違約金,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
  情形時,以三期為限。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
  命令督促其履行,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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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