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6419號
KSDV,105,司促,6419,201603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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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6419號
債 權 人 韓俊雄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春娟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人民幣換算新台幣之匯率為何?
二、債務人林春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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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