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6414號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債 務 人 魏小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萬玖仟柒佰零伍元,及其中
新台幣貳萬捌仟叁佰玖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四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零
五年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個月計付新台幣叁
佰元,延滯第二個月計付新台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計付
新台幣伍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連續三個月為上限,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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