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6177號
KSDV,105,司促,6177,201603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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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6177號
債 權 人 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法定代理人 楊俊佑
債 務 人 鄭三連
債 務 人 鄭文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叁萬陸仟元,及自本支付
  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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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