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6137號
KSDV,105,司促,6137,201603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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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6137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 理 人 林晏瑋
債 務 人 蘇明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萬叁仟捌佰肆拾玖元,及自
  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台幣叁佰元,延滯第二個
  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台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違
  約金新台幣伍佰元,違約金之給付最高以三個月為限,並賠
  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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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