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6053號
KSDV,105,司促,6053,2016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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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6053號
債 權 人 上冠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甲乙
代 理 人 呂思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大朋環保工程有限公司、陳進吉間請求支付
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整。
二、債務人陳進吉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債務人大朋環保工程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
  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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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上冠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