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6013號
KSDV,105,司促,6013,201603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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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6013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銘淵
債 務 人 台瑞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宏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仟陸佰叁拾元,及自支付命
  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等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
   ,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4年12月止,共積
   欠電信費新臺幣7,630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㈡相關欠費子號: Y362641、0000000。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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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瑞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瑞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