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5917號
KSDV,105,司促,5917,201603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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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591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張聖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肆拾叁萬捌仟叁佰柒拾元,
  及其中新台幣壹拾肆萬貳仟貳佰玖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
  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新台幣陸拾貳萬陸仟柒佰捌拾元,及其中新台幣貳拾伍
  萬伍仟叁佰肆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十六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
  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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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