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591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張聖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肆拾叁萬捌仟叁佰柒拾元,
及其中新台幣壹拾肆萬貳仟貳佰玖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
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新台幣陸拾貳萬陸仟柒佰捌拾元,及其中新台幣貳拾伍
萬伍仟叁佰肆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十六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
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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