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5911號
KSDV,105,司促,5911,201603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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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591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林貴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叁萬叁仟壹佰壹拾壹元,
  及其中㈠新台幣肆萬玖仟零壹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二
  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八八計算之利
  息,㈡新台幣叁萬陸仟壹佰肆拾叁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二
  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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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