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5757號
KSDV,105,司促,5757,201603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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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5757號
債 權 人 賀多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蔣金典
債 務 人 芃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陸拾叁萬玖仟叁佰壹拾貳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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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賀多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芃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