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5314號
KSDV,105,司促,5314,20160321,4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5314號
債 權 人 李文榮
債 務 人 盈鑫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立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
  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
  有明文。經查,債權人未出票據號碼0000000號之退票理由
  單,另債權人提出之票據號碼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號之退票理由單業經改寫,難認與正本
  相符,是債權人請求票據號碼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號,票面金額分別為新台幣(
  下同)130,000元、100,000元、170,000元、29,800元、95,0
  00元、15,000元之部分,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盈鑫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