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5314號
債 權 人 李文榮
債 務 人 盈鑫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立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
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
有明文。經查,債權人未出票據號碼0000000號之退票理由
單,另債權人提出之票據號碼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號之退票理由單業經改寫,難認與正本
相符,是債權人請求票據號碼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號,票面金額分別為新台幣(
下同)130,000元、100,000元、170,000元、29,800元、95,0
00元、15,000元之部分,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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