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5124號
KSDV,105,司促,5124,201603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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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5124號
債 權 人 鴻燁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甘秀鳳
債 務 人 梁慶賜
債 務 人 李昆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玖拾肆萬肆仟參佰伍拾元
  ,及自民國八十四年六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七點三九五計算之利息,暨按日計收每佰元新台幣一角之
  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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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鴻燁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