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4354號
KSDV,105,司促,4354,20160315,2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4354號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潤逢
代 理 人 張義豐
債 務 人 良旺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淑娟
兼法定代理 楊東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叁萬陸仟叁佰零陸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五計算之利息,暨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台幣
  壹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台幣叁佰元,
  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台幣伍佰元,最高連續
  收取期數以三個月為上限,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良旺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旺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