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3428號
KSDV,105,司促,3428,201603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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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3428號
債 權 人 王卓偉珍
代 理 人 林港豐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唯王食品有限公司戴岑珍間請求支付命令
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本件債務人究為唯王食品有限公司戴岑珍,亦或方
  展鵬、戴岑珍、亦或唯王食品有限公司戴岑珍方展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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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唯王食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