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3428號債 權 人 王卓偉珍代 理 人 林港豐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唯王食品有限公司、戴岑珍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確認本件債務人究為唯王食品有限公司、戴岑珍,亦或方 展鵬、戴岑珍、亦或唯王食品有限公司、戴岑珍、方展鵬?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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