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353號
KSDV,105,司促,1353,201603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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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353號
債 權 人 新誼整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振煙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吉品屋日式拉麵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 正,經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二、本件債權人未釋明正確之債務人名稱為何,暨其組織型態究 為獨資或合夥?其負責人為何?亦未提出債務人向所屬主管 機關申請核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月 15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且該裁定已於 民國105年1月20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 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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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誼整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整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