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406號
上 訴 人 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銘陽
被上 訴 人 葉素欽
許水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1月30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就上開判決不利部分
之上訴利益經核為新臺幣(下同)2,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38,6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 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補費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郭素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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