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961號
原 告 辰洋金屬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華益
訴訟代理人 蔡念辛律師
被 告 高雄市政府地政局三民地政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李浚昌
訴訟代理人 葉美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二十七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鄭子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鄭淑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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