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抵押權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1866號
KSDV,104,訴,1866,201603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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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866號
上 訴 人 阿里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福從盧之涵間請求確認抵押債權存在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3 月8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3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
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謝文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楊茵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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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阿里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