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765號
原 告 向宜芳
訴訟代理人 王維毅律師
曾胤瑄律師
被 告 高雄國際公園名廈管理委員會
兼 法 定 高振華
代 理 人
上 一 人 王蓮芳
訴訟代理人
被 告 潘南如
莊詠玲
上 一 人 李昕
訴訟代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會議決議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5 年4 月7 日下午2 時10分許,在本院高雄簡易庭第七法庭續行辯論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何佩陵
上為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家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