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先購買權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1288號
KSDV,104,訴,1288,201603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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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288號
原   告 黃清添
訴訟代理人 蔡建賢律師
被   告 林清德
被   告 郭美玲
被   告 蔡清釵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范仲良律師
被   告 黃嘉發
被   告 黃湘茹
被   告 曹國榮
被   告 陳品雯
被   告 陳王秀琴
被   告 陳昭蓉
被   告 蔡炎坤
訴訟代理人 蔡王秀美
被   告 陳福萬
訴訟代理人 陳王秀琴
被   告 郭幸助
當事人間請求優先購買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五年四月十五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本件原告起訴係依據土地法第107條及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5條規定而為請求,然於言詞辯論期日又陳稱系依據土地法第104條而為請求,因上開請求權基礎不同,認原告應予確認,爰再開本件言詞辯論,原告應於上開言詞辯論期日前具狀陳報,並以繕本送達被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陳嘉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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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